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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霖:数字产业化对我国税收贡献度的研究|《产业转型研究》专刊报道

2022-06-16

导 读

《产业转型研究》专刊前四期刊物在发行后收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产业界的一致好评。日前,《产业转型研究》专刊第五期刊物已正式刊发。本公众号会对《产业转型研究》专刊第五期中所收录文章进行持续报道,欢迎各位读者关注。

本文为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产业转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九霖发表于《产业转型研究》专刊 2022 年第 5 期 总第 333 期的文章,特此分享,以飨读者。


《产业转型研究》专刊第五期
数字产业化对我国税收贡献度的研究

文/陈九霖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产业转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发布的数据,我国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源泉。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实物商品和实体服务为基础的税制结构不断涌现,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税务主体也随之出现。因此,税收范围、征税原则、利润分配方式等诸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新的数字经济技术、新的业态和模式,对我国的税务征收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网络和数字化的应用优化了税收管理工具,显著地提升了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水平。尤其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税务征管模式,提高了税务征管的效能。

但与此同时,各国现行的税制是基于工业化发展基础建立的,面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税收的征管制度已经出现了不适用的状态。比如,无形资产已成为我国税收基础流失、企业利益转移的最大受害者;税收和税源不相匹配,影响企业间的公平正义等。另一方面,经济的数字化使得货物和服务能够更便利地供应全球,但也由此产生了重复征税和无意中的双重不纳税问题,跨国界特许经营费征税的权利分配原则也遭受质疑。

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本文重点研究数字产业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探讨提出我国的应对举措和建议。希冀这些对策性建议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国在数字化税收方面的征管效率。

数字产业化发展

对我国税收的贡献度分析

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中指出:“数字经济”包括数据增值、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管理数字化等四个方面。其中,数据增值,是以数据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产业化主要有:电子、电信、通信;信息产业,如软件服务;产业数字化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等)与实体经济相结合,从而提高产品的产量和生产率。

自 2017 年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开始按年度出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提供了详实的参考依据。数据显示,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名义 GDP 的增长率。2016-2020 年,数字产业化在全国范围内的比重接近或超过了 20%,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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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本文对 2016-2018 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四个行业的税收收入分税种、行业收入进行了统计,用数字化产业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来分析数字化产业发展的税收贡献度。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2016-2018 年,数字化产业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平均分别为 3.50%、3.79% 和 3.66%。 而事实上,数字经济到 2020 年规模已增长至 39.2 万亿元,占 GDP 的比重也增加到 7.8%,可见数字化产业在税收中占比远低于产业发展带来的 GDP 增量,说明现行的税制并不能充分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衡状态。

数字产业化税收贡献度不足的原因

01

数字收入较难衡量,存在不确定性

数字支付的新手段多是跟随互联网产生并发展的,主动权掌握在互联网公司手上,所带来的支付方式、贸易方式等的转变,让税收收入定性难上加难。例如,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对服务器空间的租赁业务,其收入是属于租金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仍存在争议。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国内,当跨境贸易也出现难以定性的收入主体定性问题时,将对贸易双方国家的纳税管辖产生影响。如上所述的租赁服务,涉及在一国设置服务器,在另一国提供服务,也会涉及双边国家收入主体确认问题,不同收入对应不同税种,税收身份、税收待遇等会有极大不同,对企业、对国家都会产生影响。

02

我国对数字经济相关行业存在税收政策倾斜

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研究、技术的支持;现代服务业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代表,采用6%的低税率,对其自主研发和制造的软件产品的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关于企业所得税,对于高科技公司、技术先进的企业,适用 15% 的优惠税率,职工的教育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8%,软件企业从盈利年开始,实行两年免税,三年减半,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居民企业,其技术转移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下,可以免除,超过 500 万元的,可以减免一半。同时,对于居民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我国在对数字经济相关产业进行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收入。

03

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制度不够健全

数字经济的产业链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很多新兴领域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在跨境交易和税源管理上,全球都面对制度缺乏的困境。针对因免税而造成的税负不公和税款损失问题,《京都协定》规定了“极小门槛”和其他税收优惠措施。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完善,出口低值包裹的进口量与日俱增。海关对低值商品实行免税政策,造成了外贸企业的税收损失。

在直接税收方面,数字技术使得在区域内进行贸易更为方便,但是,却依然基于传统商品贸易的税收规定进行收税,例如,依据申请登记地点收税。在数字经济的大环境下,纳税人的实际行政机关所在地、收入来源的认定标准等,都面临着挑战。数字贸易是一种虚拟的、非中介的,它的数字化业务模式使得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建立一个实体,而仅仅通过建立一个虚拟的销售场所就可以进行跨境交易。互联网和使用者的贡献所带来的利润没有被列入税收范畴,而云计算、3D 打印等新的数字经济业务模式,则可以很好地判断收入的类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度量指标。

04

物理边界打破使常设机构原则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一般来说,只有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时,收入来源国才能获得相应的征税权。而成为常设机构的前提,就是要有固定的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但是,数字经济带来了经营环境的更新,在互联网的加持下,企业发展不再拘泥于一个现实的地点,可以选择更加丰富的经营形式,甚至可以在线上选择多种类型。在这一背景下,经济活动本身和价值创造有可能出现在不同地点,二者不一定存在对应关系,使得传统的属地课税联结度规则出现了不适用的状态。另一角度来说,数字化的发展带来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更加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及信息传输,这些价值不能由现实中设置的机构做等量体现,这种业务功能定位与价值创造不相匹配,直接影响到税基的判断,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税收的减少。

05

税收主体难以界定给征收管理带来影响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各方的交易沟通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数字化的渠道即可解决,交易的双方能够互相隐匿个人的相关信息,互不相识。因此,交易难以界定纳税主体,容易产生偷税漏税行为。即使找到了主体,税收征管机构也难以有效地追溯交易过程或者经营活动的真实性,核实税种、税率、税额,从而带来了监管难度的增大。


提升数字经济税收贡献度的相关建议

数字经济已经从野蛮生长迈向有序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要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就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要求,适应发展需要理顺税制,发挥好税收导向作用,引导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提出如下 3 条建议:

01

健全数字经济相关税收制度

在税收主体方面,建议考虑联合当地的数字平台,通过对当地支付方式的选择等数据要素,对税务主体进行判定;通过用户数量、在线合同签订数量和金额、用户数据收集数量,来判定其是否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修订后的利润分割法、零星分配法、修订后的核定收益法等进行征税。

在税种上,可考虑扩大消费税、零售税或销售税的征收范围,或者新建税种“数字税”,满足零碎交易征税所需。随着数字化交易带来的扁平化趋势,增值税已很难满足交易所需,而原有的涉及零售消费的税种征收范围有限,无法囊括现有的交易类型。

在监管方面,建议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数字化队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革新监管手段,实现系统预警自报,及时察觉非常规行为以及偷漏税行为。另外,对承担交易的数字化平台,也应设置监管条款,如,明确相关交易数据的开放权限,明确交易的电子凭证模板以及数据互通等,将第三方平台这一中间方有效地利用起来。

02

建立健全税务机关数字化系统

建议主要包含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是从税务系统内部看,要整合税务机关内部税收业务系统数据,尤其是加快推动数据在国税、省级以及市级税务机关之间流通与共享,开放数据权限,搭建共享平台,有效地支撑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的流动与增值。二是从外部来看,税务机构应加强政府内部的沟通,实现相关政府部门涉及税务的信息与税务部门信息库的有效对接,可先从海关、外管局等系统对接做起。通过跨部门、跨平台的数据对接,可以极大地提升税收数据库的质量,通过对各类数据来源打标签,实现涉税数据分类存放、有效提取,进而满足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利润水平趋势分析、价值贡献分析的需要。

03

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面临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冲击,世界各国开始了相关行动。2015 年,OECD 发布了《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的挑战》(BEPS)的首个项目,该计划旨在打击税基流失和利润转让,并在 2018 年发布了《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还在 2019 年发布了《工作计划—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共识解决方案》;欧洲联盟提出了关于数字税收的法律建议;法国于 2019 年率先通过了数字服务税收征收法案等。各国政府和有关国家对数字服务的税收管理和国际间的协调工作,都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建议。我们应该积极地参与其中,一方面可以借鉴相关国际组织、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快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政策;另一方面,在尚未出现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数字征税条款的情况下,我们也要牢牢把握机会,争取话语权和主导权,为后续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逐步提高数字经济对我国税收乃至经济的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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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栩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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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产业转型研究》2022年第五期 总第333期

编辑|段文秀

审核、责编|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