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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 张立榕: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数据所有权结构探析

2022-12-27


[关键词] 数据所有权;马克思主义;数字经济;所有权结构

[摘要] 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社会各界关注,但其所有权问题尚不清晰。当前互联网空间中的数据被默认归属于相应企业所有,这一现状导致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数据的独特属性与部分数据私有的社会现状,提出一个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的数据所有权结构设计:原始数据进行分类保护、数据基础设施作为生产资料实行公有、数据产品作为劳动产品归属全体劳动者。数据所有权的变革路径可以借鉴土地所有权所经历的不同阶段,最终实现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我国在所有权问题上已有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探索一个更为合理的数据所有权结构,并为全球范围内的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数据所有权结构探析


文/刘震  张立榕

刘震: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张立榕: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随着科技发展推动生产力的不断变革,数据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过程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等。可以说。数据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标签和动力。恰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的:“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1]

当前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已有不少研究对数据展开了诸多描述和总结,其中,数据所有权的确认是重中之重。2020年4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为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其中明确指出,数据已经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一样成为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同时《意见》也提出了“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2],产权指的是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数据的财产属性日益清晰,因此确定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明确的数据所有权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根本,也是深化数据要素分配的基础,但目前由于相关研究和实践的不足,尚未形成针对数据确权的体系化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结构。数据资源所有权的模糊、数据与生产主体/数据控制者的分离、数据价值判定的困难等因素已成为阻碍数据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只有明确了数据的所有权属性,才能从根本上释放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蕴含的潜在价值,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纵观当前关于数据所有权的研究,大多是从西方主流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传播学等出发,将数据纯粹视为一种符合边际效用价值论和供求论的“商品”来看待,重视经济属性,而忽略了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资料的阶级属性,及其背后蕴藏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也反映了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研究数据所有权的缺失。但不能否认的是,从土地开始,古今中外围绕某一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斗争都被深深地打上了权力关系的烙印。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结合相关学科的研究,全面厘清数据权属的现实情况与未来发展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的:“面对纷繁多样的经济现象,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有利于我们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更好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3]

数据区别于传统的商品形式,使得其所有权确认并不能照搬其他商品的确认规则,具有一定的难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数据的私有是无法避免的社会现实,这也导致了一定的负面后果。因此,我们亟需呼唤一种更为合理的数据所有权结构。本文尝试以马克思主义的视角,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在对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特点、所有权现状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基于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品的数据所有权结构设计,并将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变革路径的分析迁移至对数据所有权的展望中。


数据特殊属性及其对所有权确认的影响

01



首先,数据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原始形态(即原始数据,指的是未经过处理或者简化的数据)和价值形态(已经融入人类劳动的数据产品)存在分离,但却都和人类行为相关(区别于水、矿、石油等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因此对其进行所有权确定的时候必然要考虑两种形态对应的不同主体——数据生产者和数据处理者。这和关于艺术品的所有权争论类似,古罗马人也曾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古罗马法中,作家的贡献比原材料的价值要低,因此羊皮纸的所有者应该成为手稿的所有者。而对于绘画却不同,虽然画布属于其他人,但是艺术家拥有该作品的所有权。古罗马法中的规定不难理解,在物质经济条件还很低下的古代社会,原材料的获取难度和交换价值不言而喻,并且原材料(羊皮纸、画布等)本身就是劳动产品,作为不变资本其价值必然转移至最终产品中。因此原材料的所有者拥有成品的所有权不难理解。但是在现代社会,数据只是个体行为的副产品,是在无意识中产生的,对于个体而言,没有任何生产难度和成本。尽管收集和处理数据的平台与设备也是属于不变资本,也有成本,但摊派到每单位数据的生产过程中却是微不足道的。

不能否认的是,数据的价值体现在数据产品中,来源于对其进行加工和处理的劳动。个体生成的原始数据本身是杂乱无章且分散的,单个的数据无法产生价值,并且个体在网络上的浏览、点赞、分享等只是消费行为,不是劳动,更谈不上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4][5]只有经过清洗、收集、整理之后的聚合数据(大数据)才能发挥经济价值,最终的数据产品的价值正是来源于这一时期的人类劳动[6]并符合“劳动价值论”的规律[7]——创造价值的是数据程序员和算法工程师,平台占有他们的剩余价值。[8]

其次,当下大部分的数据和个人身份信息及隐私密切相关,因此数据产品区别于普通的商品。随着经济从社会生活中“脱嵌”,市场模式所体现的交易和交换原则有压制其他原则而独自扩张的倾向,商品化正是这一过程中的手段。[9]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互联网上的数据及数据产品被价值化而展现出商品形式。然而个人数据的商品化相比其他资源带来了更多争议,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得到个体的同意与授权,可识别个体身份的个人信息是禁止买卖的,但对于经过清洗和处理之后不能识别用户身份的数据的归属,目前法律上暂无明确的规定,在实际交易中默认收集数据的企业对该数据资源享有限制的所有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数据的商业利用常常伴随着法律与道德上的风险,在西方国家甚至会成为操纵政局的工具,例如 2016 年美国大选的“剑桥分析丑闻”等。

最后,数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和实现需要实现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与共享,这使得数据的私人占有必然会和社会实践产生矛盾,与之相适应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10][11]有价值的数据通常是聚合的,数据中最重要的价值是其蕴含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种非竞争性的资源,数据被共享得越多、越广,其对社会的整体价值就越大,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这些都为数据资源走向公有或国有的制度框架提供了基础。[12][13][14] 然而仅仅从数据独特的属性去推导其所有权结构,缺乏严谨的学理逻辑。


原始数据所有权归属的现状:部分数据私有

02



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数据是由数字技术介导、并由第三方捕获和处理的社会互动的副产品。这些数据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数量庞大且内容多样。2021 年 11 月 14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与分级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因此,对数据所有权的界定也应该根据核心内容、影响范围、重要程度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对原始数据进行分类保护是构建数据所有权结构的前提和基础。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

第一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这类数据必须国有,从而保证数据在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安全。这类数据不仅包括由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的涉及国计民生的普查和统计数据,也包括部分企业所掌握的所属领域的深度数据。例如,一家从事运力调度和智慧物流的平台企业所获得的数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我国各个区域的人口分布、流动趋势、商业热力、货物流通等情况,甚至可能比政府掌握的更加全面,这些数据必然是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核心数据。黄奇帆认为:“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因此,各类数据活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15]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大量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会选择在境外上市或在境外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和运营中心等,尽管其所掌握的海量数据是存储在中国境内,但在面对外国机构审查的时候仍然会有数据泄露的风险,因此更需要明确这类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和国家强制力的网络安全审查。为了规范数据的出境流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为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提供了重要的配套落地规则。

(二)促进社会公益的数据

第二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指的是那些公众都享有权利,非独占的数据与信息,被传播得越多、越广泛,社会整体价值就越大。这些数据主要包括可以公开的某一地理区域中涉及农林水利、工业交通、能源资源、气候环境、财政金融、医药卫生、科技教育等领域的数据与信息。例如,大数据和算法技术已经逐渐向第一产业渗透,“农业大脑”可以自动识别玉米地图片,对大面积作物的长势、病虫害情况、生长阶段进行自动监测,并预测产量和零售需求;国家海洋局已经开始采用大数据捕鱼;国家气象局、中国天文台等都利用数据进行气候分析和教学培训。一个国家、城市、村庄和社区中的人共同拥有对这类数据的所有权[16],将具有对抗性的私人信息权属转变为非对抗性的集体信息权属,使得这类数据的公开、传播与使用最终将有利于整体的社会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在多个省市建立了政府牵头的大数据开放平台,对社会公众开放数据访问和检索,吸引社会各界对数据资源共同进行开发和应用,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与“数据孤岛”的现象,是向未来探索数据集体所有权迈出的坚实一步。但是,目前数据开放平台中所囊括的大多是政府收集的政务数据,覆盖面虽然广,但行业深度不够,因此由企业获取的更多数据也应该被整合进政府统一管理的数据平台中。

(三)涉及商业机密的数据

第三是涉及商业机密的数据,这类数据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由平台企业私有。在数字经济时代,不能否认的是,数据规模和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法律框架下良性的商业竞争在保障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能推动数字生产力的发展。在现实中,企业核心商业数据的泄露往往也会伴随着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因此,企业对部分商业数据的私有并不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的获取、使用、获利等过程进行监管。

(四)涉及隐私与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个人数据

最后是涉及隐私与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个人数据,这类数据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个人所有。平台可以在用户的授权之下对个人数据进行合理的收集、存储和分析,但前提是用户能够拥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而不是被淹没在繁琐复杂的默认授权条款中。例如,人脸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部分,2021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获取和处理人脸信息需要用户的单独同意并且不得捆绑授权或变相强迫,让个人有权利参与人脸信息处理的决策过程。但是在必要时,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强制要求用户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权利,例如打击违法犯罪、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数据的私人所有是顺应当下生产力发展和现实社会情况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客观上推动了人们不断投入经济生产,从而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马克思的财产观念不是一味地“消除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这也是笔者主张在数据公有制的整体框架下部分涉及商业机密的数据,可以允许平台企业私人所有、数据产品应该归属劳动者所有的原因。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非完全消极,而是强调要对私有财产进行积极的扬弃。在他看来,小规模的私有财产能够将个人的能力和创造力从早期社会(以公社制为代表)的公共约束力中解放出来,此外,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上的小生产也是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问题不在于私有财产,而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下是资本(非劳动者)而不是劳动者自身占有生产资料。这种所有权形式是以剥削他人从而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尽管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但它是以异化的方式实现的,并且最终将阻碍而不是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定位与所有权结构的问题在学术界有诸多讨论,尽管存在不同甚至对立的看法,但不能否认的是,社会发展与制度变革本身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存在对旧事物的延续、批判和对新事物的诞生、扬弃。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进行过渡期间,存在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一阶段。在这一时期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但仍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以私有制和阶级消灭为特征的共产主义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社会中剥削和私有制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需要借助非公有经济和资本主义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17]

数据作为当今社会中新生的生产要素,其商品化、生产要素化和价值化的重要推手是早期的商业机构和相关的大型互联网垄断企业,对数据的私人占有和垄断是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数据的商业利用一开始便被打上了“私有”的烙印。作为社会生产要素的微观组成,数据的所有权性质和所处社会整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相悖,二者之间存在脱节和滞后,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如果一味地将数据所有权扣上“公有”的帽子,只是一种教条式的、武断的界定,违背了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数据所有权框架的构建需要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分类讨论,下文中将提出一个基于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品的所有权结构设计。


数据所有权的结构设计:数据基础设施与数据产品

03



在探讨数据所有权的时候,不能将其简单地化约为原始数据的所有权。数据产业链的运行逻辑需要原始数据、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品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联系(图1)。各种类型的原始数据被获取之后,需要经过数据基础设施的加工和处理,这一过程也需要人类劳动的投入,例如算法程序员、数据工程师等。经过处理后的数据才能形成应用于各个行业的数据产品。因此,在探讨数据所有权结构的时候,有必要将其划分为原始数据、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品并进行分类讨论。其中原始数据由于重要性不同、类型差异等不同,应该对其予以更为详细的划分,并依据实际情况划分所有权。数据基础设施作为数据经济下重要的生产资料,应当由国家掌控其所有权,从而规避由于私人占有所导致的负面现象。数据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凝结了人类劳动,因此作为劳动产品而存在,劳动者理应享有对其的所有权,具体可以体现在按劳分配当中。


undefined△ 图1 数据产业链示意图


(一)对于数据基础设施而言,它们是数字经济背景下重要的生产资料,应当归属公有,由国家与政府进行控制,这能规避当前部分数据基础设施私人占有所带来的弊端

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简称新基建)建设进度。新基建涵盖七大领域,涉及诸多产业链,其中 5G 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与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2020 年 5 月 22 日,《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区别于传统的“铁工基”(即公路、机场、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结合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人才、数据等多要素的投入。数据基础设施是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基础设施指的是服务于数据存储、传输、分析、管理、应用的软件与硬件系统的集合,包含作为基础设施层的数据库存储设备、服务器、光纤、计算机等数字化设备,和作为数据管理层的互联网平台、算法技术、操作系统、大数据系统等等。这其中以互联网平台最为瞩目,平台企业是平台经济的核心,通过整合汇集多类市场主体和资源,构建起围绕数据应用的新模式和新业态。负责推动平台经济运行的引擎是算法技术,也是数据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数据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不仅包含对数字化设备作为物的所有权,也包含算法技术的开发权和控制权。数据基础设施是数据到数据产品的中介,其所有者发挥的作用是保证获取数据的可用性,并控制数据流通通道。简而言之就是从上端获取数据,将数据带到平台,并向下端的数据产品所有者提供数据。[18] “一切社会生产能力都是资本的生产力”[19]。在数字经济下,数据基础设施是劳动者在生产时所必要的资源和工具,是平台企业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物质要素,数字经济生产力的体现,隶属于生产资料的范畴,也作为不变资本和固定资本存在。[20]在已经出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我国就对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

数字经济肇始于资本的逐利性,“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所设想的世界需要用户依赖私有化的通信网络和数据存储设施来访问和管理一系列的商品和服务。[21]数字经济对社会生产力的贡献使我们不能否认,市场经济和资本关系是社会主义不能超越的历史特征,但是,资本可以私有也可以公有,资本与公有制并不是不可兼容的。[22]在未来,一个数据基础设施公有制的框架将可能实现对资本逻辑的积极扬弃,让数字经济的红利真正惠及所有劳动者。这一框架需要政府作为数据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经济学人》的一篇文章呼吁:如果政府不希望数字经济由少数互联网巨头主导,就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将数据经济的关键部分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23]

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是规避私人资本负面影响的手段,也是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本质需求。“资产阶级要是不把这些有限的生产资料从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化的,即只能由大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就不能把它们变成强大的生产力”[24]

当前,世界垄断性的互联网平台巨头都在跨行业、全产业链上排兵布阵,在不同领域形成割据局面,对数据的私人占有强化了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山头主义,并通过核心科技的控制权和垄断权达成“数字封建主义”,使得“科学成为与劳动相对立的、服务于资本的独立力量”[25]。这使得海量的数据资源本应该是社会整体的财富,却被平台企业通过“圈地运动”占为己有,消解了数据的公共效益。[26] 因此只有将数据基础设施收归公有,“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27]

此外,数据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私人占有的外表下已经隐含着公有制的种子。基于数据的平台企业虽然是被私人创造,但是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整个社会的科学创新与技术进步,共享性恰好是这些社会精神财富的本质特征。[28] 因此,数据平台价值生成与实现需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在未来必然会朝着公众化演进,使得作为公共资源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从平台企业中“萃取”出来返还给社会大众。[29]而对于科技行业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说,利害攸关的不是去界定数据基础设施的范围和概念,而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盈利模式是什么样的,以及谁将从中受益。[30]

(二)数据产品具有劳动产品的属性,平台企业中的数据产品应当归属整体互联网平台的劳动者所有,其劳动所有权体现在按劳分配上

数据产品是数字经济劳动者的劳动产品,是其劳动的凝结,并受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制约。人类社会有了劳动,才有了所有权的概念。马克思根据洛克的财产理念——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将他们的劳动和土地结合起来创造价值的人,认为流通中的价值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劳动者,而不是资本家。[31] 创造价值的关键不在于土地(可以是任何一种生产资料),而是劳动,是活劳动将生产资料的价值得以保存和延续,并添附上新的价值。因此,“所有权最初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32]。因此,劳动是确证所有权的天然基础和根本尺度,但是劳动所有权并不是“天赋人权”,而是在生产过程中劳动主体和劳动客观性条件之间的关系。[33]这再次印证了,马克思所认为的所有权背后是包含权力关系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由此,平台企业中的劳动产品即数据产品,应该归属整体互联网平台的劳动者所有。

但是,当前的平台企业占有了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并将其用于商品化与价值化。“现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34]。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原本应该基于劳动的劳动所有权出现异化,被资本所有权替代,造成劳动同所有权的客观分离,体现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劳动过程的剥削、劳动成果的不平等分配等领域。互联网平台中劳资矛盾的本质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异化,黄建军认为:“依据劳动所有权原则,‘谁劳动,谁所有’是一种传统的法权形式,但资本家把这种权利置换为资本所有权,即‘谁占有资本,谁购买劳动力,谁所有,谁正义’,这种虚假的法权为私有制辩护,最终使资本驾驭劳动、统治劳动。”[35]

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劳动者对自身劳动产品的权利,并不是一种资本主义下的私人所有,而是社会主义和未来共产主义中的个人所有。马克思在著作当中并不否认个人拥有所有权的事实,在他看来只有社会变成共产主义,生产资料变成公有制的时候,劳动人民的所有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每个劳动者才能实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完全占有,并且在马克思对后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的展望之中,他也区分了财产作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两种性质。前者可以是个人所有的,由联合体成员进行消费;后者是社会共同所有。重点在所有权是服务于全体人民还是资产阶级,恰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36]

化解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与对立的最终途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7]。这种劳动所有权不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个体对自身劳动所得的直接占有,而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对社会总劳动产品的分享。[38]这只有在一个超越资本逻辑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以从分配的角度去理解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是消解劳动所有权异化的方式之一。面对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下劳动者的不平等分配的现状[39]国家与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使得互联网劳动者有权分享数字经济下平台实现的总财富。更广泛地说,平台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全社会的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到平台发展带来的福利,具体体现在完善劳动者的工作保障制度、基于实际的劳动时长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占比等。

分配关系决定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于所有权结构。“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40]。因此,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不改变数据产品所依托的数据基础设施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就不能真正实现劳动所有权,完全意义上按照劳动贡献进行的分配也将只是纸上谈兵。


结论:对数据所有权变革路径的展望

04



(一)从土地所有制的变迁展望数据所有权的变革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下,所有制相比所有权是一个更为宽泛和深刻的概念,指的是生产条件之现实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关系的理论概括。[41]所有权则更强调财产性的权力,因此是由所有制所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基础,而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想要从根本上构建全新的数据所有权结构,必然涉及其背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

每一个社会的所有权结构都经历了对前一阶段的扬弃,所有权的完善是一个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数据是信息时代特有的生产要素形式,它是在后工业时代发展起来的,因此它的所有权关系必然受到之前生产关系的影响。伴随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驱动力,它也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格局,带来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它必然要扬弃固有的内在本质。借由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在人类社会中渐进式发展历程的分析,我们能够洞察数据所有权的前世今生和通向共产主义的未来样貌。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式本身就是经历一个否定与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每一个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扬弃(表1)。一切文明的发端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集中生产和消费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损耗,这种共有形式是一种消极共有。[42]然而,“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43]。不能否认的是,在数字经济的早期,平台企业对数据基础设施的私人占有在客观上促进了对数据积极的商业应用。但是伴随着数据越来越深度参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平台在资本逻辑驱使之下所形成的垄断形式开始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并阻碍社会生产力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这是一种积极共有。这种共同的财产制度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个体对某一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并不排斥他人的占有和使用,从而使生产的最终结果惠及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44]。这意味着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某一个利益团体,而是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资本-劳动之间的对抗性权力关系也由此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平等和谐的生产关系。


表1 社会形态及其所有制形态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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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是社会和历史的产物,都会受到现实的制约。“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5]。在探索数据公有制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困难与挫折,马克思也早已经预料到了这一点:“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46]向数据所有制的探索迈出的坚实一步必须扎根在本土实践中,“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47]

(二)数据所有权结构的探索需要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波兰尼提出了一个“双重运动(doublemovement)”的概念来描述资本主义社会两种相伴相生但又互相对立的力量:一种是资本主义商品化与“脱嵌”的市场在全球空间中的扩张;一种是把市场的扩张控制在某一方向上的社会抵抗力量。波兰尼在几十年前对当下的社会现实进行了预言:“生产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如果这个过程是经由贸易和交换的自我调节机制所组织起来的,那么人和自然都必然会被纳入它的运行轨道;他们必将从属于供给和需求,也就是说,像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一样被买卖。”[48]

这一现实正在上演:为了寻求新的积累策略以超越或取代资本主义导致危机的内部矛盾,以前非商品化和非货币化的生活部分被置于资本主义的逻辑之下,包括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和通过平台产生的社会交往。资本家从中提取价值,通过隐形的“数据关系”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全球互联网资本积累的扩张的网络中,这一过程涉及市场的扩张。在另一方面,抵御不断扩大的市场的运动也在进行,国外已经有学者呼吁构建一个超越资本逻辑的数据所有权框架,包括将社交媒体国有化[49]或开放数据运动[50]等,然而既有的少数实践表明,在不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美好的设想只会沦为各大互联网资本的数据联合阵线。就好比在弹性专业化和小批量生产的劳动形式问世之初,人们将其看作一条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并鼓励工人放弃对新技术和组织形式的抵抗,转而拥护它们。现在来看,位于新自由主义核心的灵活积累体系在多大程度上规训和压制劳动是不言而喻的,这一切的目的都是巩固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历史上很多事物看似蕴含着解放的可能性,结果却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支配性实践的回归”[51]

根源在于,这些运动都在原先资本主义的框架下进行,没有从根本上挑战作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式,数据要素的红利也无法真正让整个社会共享。任何一个建立不那么集中、更公平的互联网的愿景,都必须最终考虑所有物理事物的所有权——正是这些物质构成了现今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52]没有变革根本的经济制度,再美好的设想也无法挣脱资本主义制度的窠臼,最终只能沦为空中楼阁和纸上谈兵。中国若能在数据所有权问题上率先迈出坚实一步,或许能为数字经济的全球治理与良性发展贡献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三)政策建议

其一,坚持系统观念,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设计者应当补充以互联网劳工、用户、消费者为出发点的视角来制定数据政策,而不是仅仅考虑数据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属性。由于部分沉淀在平台上的数据直接与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可识别的身份信息相关联,因此在对这类型数据所有权的划分过程中需要注意隐私权的因素。此外,数据产品的形成环节凝结了数据劳动者的人类劳动,作为劳动产品而存在,因此平台劳动者理应享有数据的相应权利。具体而言,政策实践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使得互联网劳动者有权分享数字经济下平台实现的总财富。更广泛地说,平台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全社会的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到平台发展带来的福利。具体体现在完善劳动者的工作保障制度、基于实际的劳动时长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占比等。

其二,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实践过程中,不应当忽视所处社会的宏观背景,这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属性必然会影响到微观生产要素的确权。因此,这也成为我国在数据所有制的实践路径上能够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具体而言,有两条基本思路。

首先,在对数据所有制进行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实现数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让全体人民共享的根本保证。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数据所有制结构的实现形式[53],通过建立国家控制的数据共享和交易平台、国有资本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管理、建立国家所有的大数据存储设施等方式完成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当前我国已经在政府背书的数据交易所领域有所探索,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所、华中大数据交易平台等,也包括在 2019 年 9 月 29 日,由工信部批准的我国首家数据确权服务平台——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正式开通运营。

其次,我国可以在上述基础上有序地展开对数据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国有企业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国有企业和政府直接参与数据要素的生产、流通和分配过程之外,还可以创新公有制形态和趋向公有化的经济形态。例如,科研机构、高校为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附属企业;一些以“知识产权”为生产资料的创新型小型企业等等。[54]此外,目前我国政府之外的市场主体也已经开始探索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包括行业机构、数据服务商、大型互联网企业等等,如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与华视互联合作成立的“交通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堂、爱数据等盈利性数据服务商;京东万象数据服务商城、腾讯大数据——天工、阿里云数据中心等等。在未来,可以逐步探索如何让国有资本参与到私人数据平台的运营和决策中,如何强化政府对此类平台的监管和扶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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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Howard, P. N, “Let’s Nationalize Facebook: Only then Will the Social Network Protect Users’ rights and Share Valuable Data with Researchers”, August 12, 2012, https://slate.com/technology/2012/08/facebook-should-benationalized-to-protect-user-righ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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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方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教学与研究》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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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教学与研究, 2022, 56(12): 54-65

编辑|段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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