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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国等:嵌入性组织为何存在?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托管的案例研究

2021-02-28

  摘 要  

本文通过发展关系合同理论解释嵌入性组织为何存在,从而解开“嵌入性组织悖论”。本文首先揭示威廉姆森和刘世定关系合同理论隐含前提假设,并补充更符合现实的假设,即制度关系及其不可化约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关系嵌入结构,以区分和比较嵌入性组织与其他备选组织方式。嵌入性组织因为嵌入于多元制度关系而具有相对优势,能够为多方合作提供正当性并降低交易成本。最后,选取供销社农业生产托管作为关键案例展示本文理论解释力。本文弥补了已有解释在完整性和一般性方面的不足,倡议超越“政府—非公共”二分思维并关注制度关系。


孟庆国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副院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丨孟庆国 董玄 孔祥智  
董玄(通讯):南方科技大学;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结 论  
嵌入性组织悖论需要解答。现有研究认为,政府与非公共性质不会混合于一个组织,但只要我们稍加注意就能观察到这种组织方式其实大量、长期、广泛地存在,例如国企、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等。当事实与理论相悖,既可以宣判事实不合理、不应该,也可以修改理论,从而增强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本文认为,嵌入性组织悖论迫使我们解释嵌入性组织为何存在。对于嵌入性组织为何存在的5 种已有解释,主要不足在于理论缺乏完整性与一般性,容易出现“一边倒”等问题。为此,我们基于关系合同理论,构建更完整、更一般化的理论。  
为了解释嵌入性组织为何存在,本文发展了关系合同理论。刘世定(1999)虽然对威廉姆森理论(William⁃son,1979)补充了约前关系导入等前提假设补充,但隐含假设了约前导入的关系只有人格化关系、没有正式制度塑造的非人格化关系。另外,刘世定和威廉姆森理论都有一个隐含假设,即合同嵌入的关系是单元的,或可化约为单元。  
本文认为,现有隐含假设束缚了关系合同理论的解释力,因此补充了两个前提假设,即制度关系,以及制度关系之间的不可化约性。在新假设下,我们提出关系嵌入结构,以反映合同主体是嵌入于单元还是多元制度关系,关系嵌入结构取决于产出通用性。本文提出的关系嵌入结构,以及威廉姆森提出的合同治理结构,这两个维度结合起来,就可以将嵌入性组织与备选组织方式整合进一个理论框架进行界定和比较。因此,本文理论与已有5种解释相比,更具有完整性和一般性。  
 
本文成功解释了嵌入性组织为何存在,解开了嵌入性组织悖论。本文发现嵌入性组织与备选组织方式的区别在于,它的关系嵌入结构是多元而非单元关系嵌入,这种关系嵌入结构使其具有相对优势,可以为多方合作提供正当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具体而言,产出通用性越高,多个不同方面主体合作互利空间越大,越需要通过多元关系嵌入以进入其他方面主体的制度关系“圈层”,获得多方合作的正当性,也越需要通过多元关系嵌入来打通与其他方面主体的跨制度逻辑区隔,以降低多方合作的交易成本。之前认为,嵌入性组织存在不合理的研究,虽然正确地指出了多元利益冲突问题,但由于没有指出关系嵌入结构这一本质特征,因而没有认识到多元关系嵌入虽然造成了多元利益冲突问题,但是带来了促进多方合作的独特优势。最后,我们以供销社农业生产托管这一极端个案为例,说明了本文理论的应用意义。  
讨  论  
本文提倡超越“政府—非公共”二分思维。“政府—非公共”二分思维固然简单明了,但却会使思考停留于表面、阻碍深入分析。在分析嵌入性组织时,这种思维方式的弊端就暴露出来。对于政府与非公共性质混合于一个组织的现象,一方面,一些研究假定因为政府与非公共性质差异太大,所以混合导致弊端叠加(Worst of Both Worlds),混合是不合理的。基于这个假定,大量研究不约而同地聚焦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自制服务二元选择(萨瓦斯,2002;Hart,2003;敬义嘉,2007;蔡长昆,2016),未考虑还有另一种备选组织方式,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嵌入性组织。另一方面,另一些研究假定混合会导致博采众长(best of both worlds),使组织既顾及公共目标,又兼备市场机构运营效率,即本文第二部分综述的“平衡论”(Jones,1982;Mallon,1982;Putniņš,2015)。前一种观点使人们认为任何削弱混合特征的行动都值得追求,嵌入性组织应该转制为纯商业机构或纯政府机构;后一种观点又让人们认为任何增强混合特征的行动都值得追求,以嵌入性组织来博采众长、平衡公平与效率。换言之,如果以“政府—非公共”二分思维来分析嵌入性组织,我们竟然能得出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然而,这两种完全相反观点都有问题。我们想要的不是将政府、非公共两种性质分开直到消除一切混合特征,也不是一定要将政府、非公共两种性质混合。我们想要的是收益大于成本。如果选择嵌入性组织而非其他组织方式的收益更大、成本更小,那么嵌入性组织就会被选择并更有机会生存下来,反之则反是。之所以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而且两种观点都有问题,是因为政府—非公共的二元判分,并不是真实世界组织方式选择的逻辑。  
本文提倡在分析组织制度问题时,超越“政府—非公共”二分思维,采用制度关系这一视角。政府组织、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嵌入性组织等组织方式,都是嵌入于一束制度关系,各自处于互相区别的制度关系圈层。不同组织方式所嵌入的制度关系有区别,因而适用于不同环境条件。正如将一个私营组织国有化为政府组织,会通过改变制度关系而带来相应收益和成本;将一个嵌入性组织转制为政府组织或私营企业,也会通过改变制度关系而带来相应收益和成本。因此,我们可以在制度关系这一个共同基础上,分析不同组织方式的相对成本收益,例如本文从关系嵌入结构角度发现了嵌入性组织相对于备选组织方式的优势。以上就是本文对“政府—非公共”二分思维方式进行反思后,提倡的思维方式转变。制度关系概念不仅提醒我们要超越“政府—非公共”刻板印象,而且提醒我们来探究社会作为一个体系是如何组织起来的,毕竟现实中不同组织并非像“孤岛”一样存在并只靠“看不见的手”互相依存,未来研究需要更多关注有制度关系的真实世界。  
本文提出的制度关系概念,在三方面构成理论对话。  
第一,制度关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有非人格化的、受制度逻辑主导的一面,这是刘世定(1999)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2005)关系合同理论隐含假设中忽略的基本事实。本文补充制度关系假定可以显著增强关系合同理论的解释力,例如本文由此提出关系嵌入结构概念,从而解开了嵌入性组织悖论。  
第二,制度关系是对已有理论的一般化。制度关系是对周雪光(2005)“产权是一束关系”命题的一般化,包括产权法律在内的所有制度,其实都是一束关系,都具有圈层性。另外,制度关系是对经济集群化解释(宋铮,2018)的一般化推广。宋铮(2018)基于对中国正式注册1700多万家企业数据分析发现,中国和德、日、韩等国家一样有经济集群现象,中国主要是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400 多个经济集群,集群内企业都与中心企业有关联,但这种关联不是控制,主要是为了解决产权保护与市场缺失问题。经济集群内关联就是本文所说的制度关系,一个组织(不一定是企业)通过嵌入制度关系(不一定是经济关联)而得以进入相应制度关系圈层,获得了与圈层内主体交易合作的正当性(例如解决宋铮(2018)强调的产权保护问题)和较低交易成本(例如解决宋铮(2018)强调的市场缺失问题)。  
第三,制度关系概念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未来要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习近平,2020),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的主线(张卓元,2016)。本文不仅从嵌入性组织角度指出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合理性,而且本文提出的制度关系概念超越了“政府—非公共”二分法,有助于避免研究中的所有制偏见或特定组织方式偏见,并且有助于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组织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显示出,可操作策略对于发展科学理论有重要引导规范作用。可操作策略由刘世定(1999)在嵌入性研究中提出,即概念要有边界、可观测,从而使概念间关系可检验。本文使用的嵌入性和交易成本两个概念,对它们的已有研究既出现过可操作策略,也出现过不可操作策略。对于嵌入性概念,波兰尼的经济嵌入于社会的命题偏向不可操作策略,而格兰诺维特将嵌入性视为社会网络关系就走向了可操作策略(刘世定,1999)。对交易成本的研究,曾经长期陷入套套逻辑,许多研究只是泛泛地说“A/B/C 现象发生是因为交易成本”。所幸研究已经就如何避免套套逻辑达成共识,关键在于划分交易成本类别,从而可以序数观测(Coase,1937;Williamson,2010;张五常,2014;周燕,2017),划分类别也是交易成本研究最困难的地方,常常需要深入调查了解(Cheung,1998)。本文正是基于可操作研究策略,才得以通过序数观测来检验本文理论及其竞争性理论。本文根据关系嵌入结构的差异,即单元关系嵌入与多元关系嵌入,来推论交易成本与正当性在单方合作与多方合作不同情况下的差异。这样就可以对解释概念和被解释概念都进行大小排列,即序数观测,从而检验理论是否符合现实。  
未来研究展望与政策启示  
本文提出的制度关系不可化约性,为关系嵌入研究提供了新方向。以往关系嵌入研究的前提假设是关系可化约,因而研究才会聚焦于强关系与弱关系谁更重要(Granovetter,1973;Uzzi,1997;Dyer & Singh,1998;McEv⁃ily & Marcus,2005)。但是,如果制度关系不可化约,那么由一个制度逻辑主导的制度关系再强,也无法推知另一个制度逻辑主导的制度关系强弱。因此,关系的强弱不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关系嵌入的结构也需要关注。  
关系嵌入结构概念应用范围,将随着多重制度逻辑研究进展而越来越广。对关系嵌入结构概念的操作化,取决于对多元制度逻辑的划分,而多元制度逻辑的种类(理论上)是无穷尽的。已有研究(Friedland & Al⁃ford,1991;Greenwood & Suddaby,2006;周雪光、艾云,2010;Besharov & Smith,2014;彭长桂、吕源,2014;刘德鹏等,2017)已经从不同视角发现了多种制度逻辑。这些研究积累只是开始,它们预示着,制度逻辑的种类其实取决于观察角度,只要观察足够精细或转换视角,就可以不断发现新的制度逻辑。另外,本文通过补充关系嵌入结构维度,区分出了 3 类关系合同,但本文对 3 类关系合同的研究关注点局限于嵌入性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与自制服务,但其实 3 类关系合同还可以对应更多种组织方式。因此,随着多重制度逻辑研究的发展,关系嵌入结构概念的操作化角度会越来越多样,从而提供更丰富的理论洞见。  
本文对于政策制定有一定参考价值。混合所有制企业、公益类国企和商业Ⅱ类国企、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都属于嵌入性组织。法学研究者建议专门设立《公共企业法》(胡改蓉,2017),公共管理研究者探讨如何改善混合型组织的内部治理(Emery & Giauque,2014;朱塞佩·格罗西等,2016;董玄等,2018)。本文的政策含义与之前研究侧重点不同,不是关于对业已存在的嵌入性组织进行支撑或完善,而是关于嵌入性组织的存废去留。建议消除一切混合形态并转为纯商业或纯政府机构的观点不在少数。  
对此,本文研究有两个政策启示。第一,嵌入性组织不是一无是处,它有独特优势与用武之地。第二,嵌入性组织的独特优势在于为多方面主体合作提供合法性、降低交易成本,因而适用于产出通用性高的领域。例如,如果一个嵌入性组织从事的业务产出通用性升高,对多方面外溢带动效应增强,那么就要加强而非削弱该组织的混合特征,以发挥它促进多方主体合作的独特优势。  

 

 


   

摘编自丨《管理世界》,2021年第2期

转载来源丨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

(公众号ID:tsinghuaiccs)